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亞訊股份有限公司(即亞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丁○○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 ,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業經主管機關於90年8 月29日撤銷其公司登記,有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即應進行清算,並應以全體董事即丙○○、乙○○、丁○○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並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