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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0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李詩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8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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