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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告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姿娜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海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1,66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3,37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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