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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林政佑

  • 當事人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姿娜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海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1,66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3,37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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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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