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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陳靜芬

  • 當事人
    甲○○與被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恢復遊戲角色名稱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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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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