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78號
- 原告
- 宜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6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前,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捌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以貨款請求權提起本訴,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追加票據關係之請求權,因原告於起訴狀中業已主張被告係以票據支付前揭貨款,應認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應准其追加。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4年9 月26日起至95年4 月30日止陸續向原告訂購貨物數批,共應支付貨款新台幣(下同)1,246,928 元,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3 張支票交予原告給付前款,經原告提示竟遭退票,爰依貨款請求權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該款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46,92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辯稱:對於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形式之真正不爭執,但其中編號3 支票,並非被告所簽發,至於原告提出之採購單,尚待查證,但被告公司因財務困難,已未營運,員工並陸續離職,目前沒有訂出償債計劃等語。並主張: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之爭點:㈠原告主張之票款請求權是否有理由?㈡原告主張之貨款請求權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 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之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為被告,均已屆票載發票日,其中編號1 所示支票經原告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退票,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應認原告就該2張支票請求票款1,068,808 元及遲延利息之主張為可採,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3 所示支票,其發票人為POTRANSELECTRICAL (SAMOA) CORPORATION,尚非被告,縱其為被告之子公司,於法律上人格仍非同一,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在卷可稽,應認原告該部分之票款請求,尚非可採。至於原告另以貨款請求權主張同前票款之金額,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票款1,068,808 元部分,因前揭主張票款請求權已獲勝訴,故無須再為審酌貨款請求權部分,而附表編號3 所示之金額,則未據原告提出該部分之訂貨契約與送貨收據,其付款支票又非被告所簽發,該部分既經被告爭執,自難認為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從而,原告依票款請求權主張被告應給付1,068,80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份,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份,其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後均無礙之本件之判斷,於茲不贅。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3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訴字第117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 │1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敦化分│新台幣534,404元 │AS0000000 │95年4月30日 │ │ │司 │行 │ │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AS0000000 │95年5月31日 │ ├─┼─────────┼─────────┼─────────┼─────────┼─────────┤ │3 │POTRANS ELECTRICAL│台新商業銀行香港分│美金8,152.7元 │ │95年6月12日 │ 美金 │ │(SAMOA) CO.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