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6號
- 原告
-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智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映智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曼隆律師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