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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告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智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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