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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告
昱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

佰零伍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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