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7號
- 原告
- 新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151 巷6 號4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