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陳梅欽
-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9號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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