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銓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顏雅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0月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