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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告
新航保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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