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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樂城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臺北縣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臺北市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丙○○ 原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對被告樂城興業有限公司、被告甲○○及被告丙○○公示送達民國95年5 月9 日起訴狀繕本、95年8 月17日民事聲請狀繕本、本院95年8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95年12月28日再開辯論裁定及96年1 月23日下午2 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理由

一、主文所列被告曾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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