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告
新特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國
訴訟代理人
陸君卿
被告
元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安琪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建邦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叁萬捌仟柒佰捌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叁拾

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