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27號
- 上訴人
- 元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特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叁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