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7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