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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訴人
磐石製作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音樂國際有限公司、乙○○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9,5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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