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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告
乙○○
被告
牧佳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為新臺幣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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