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3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二庭法官欄法官梁哲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