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鍾任賜王怡雯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二庭法官欄法官梁哲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沛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