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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真水營造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一五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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