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68號
- 原告
- 金春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路春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已經遷址設在臺北市中山區○○○路20號10樓,並於民國93年9 月22日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辦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有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