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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葉園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灣區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億陸仟伍佰陸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零玖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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