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園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台灣區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