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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乙○○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儷康絲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張伯欣 訴 訟代理 人 甲○○ 被    告 儷康絲國際有限公司 號4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號12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2 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拾叁萬陸仟叁佰零柒元伍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拾叁萬陸仟叁佰柒拾元伍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97年1 月2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 月2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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