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儷康絲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號4樓
號12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2 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拾叁萬陸仟叁佰零柒元伍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拾叁萬陸仟叁佰柒拾元伍角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97年1 月2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 月2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