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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映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為美金叁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貳角,折算新臺幣為壹仟壹佰肆拾叁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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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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