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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付,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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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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