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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付,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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