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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17-317信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數額港幣參佰陸拾柒萬捌仟參佰元,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港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為一比四點一六計算所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應記載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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