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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馨投資有限公司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麗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郡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2人訴訟代理人
戊○○
上4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查被告麗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己○○,非戊○○,請更正當事人,被告訴訟代理人請補正委任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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