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麗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德馨投資有限公司
-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郡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