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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03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鑫鼎城有限公司陳柏│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27,000元 │AJ0000000 │94年10月10日 ││ │安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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