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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請人
日華技研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906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羅國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46,148元 │0000000 │94年8月28日 ││ │ │投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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