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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王怡雯

  • 當事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8號聲 請 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映羽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155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內湖分│37,366元 │CZ0000000 │94年11月26日 │ │ │司陳鑄誠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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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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