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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營格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之4
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216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廣營電子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51,188元 │AC0000000 │94年10月31日 ││ │鴻文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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