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旺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91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華池企業有限公司謝│華南商業銀行內湖分│2,940元 │TC0000000 │95年2月28日 ││ │展東 │行 │ │ │ │├─┼─────────┼─────────┼─────────┼─────────┼─────────┤│2│大福日新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53,771元 │UA0000000 │95年2月28日 ││ │限公司游錦隆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