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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江翠萍

  • 當事人
    龍達旅行社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16號聲 請 人 龍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珍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570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三顧股份有限公司廖│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21,485元 │PC0000000 │95年4月25日 │ │ │振華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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