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40號聲 請 人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