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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7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洪舜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73號

抗告人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董德泰律師

      張藝騰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悟道投資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年司字第173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0月12日民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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