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洪舜帆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73號抗 告 人 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王迪吾律師 董德泰律師 張藝騰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悟道投資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年司字第173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0月12日民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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