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0號
1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景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准予備查,經源景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95年8 月16日決議指定甲○○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裁定指定簿冊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係源景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為源景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