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收買股票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80號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與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收買股票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又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因合併而解散,無須清算,人格因而消滅(公司法第24條)。是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已無權利能力,並不具備民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相對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以公平價格收買聲請人股份,惟查: (一)相對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已於民國95年9 月13日因與第三人盛澤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解散,並已辦妥解散登記;嗣盛澤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31日再與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合併,盛澤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亦已辦妥解散、變更登記(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5 條第1 、2 款),有相關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路資料在卷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於95年10月30日提起本件聲請時,原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業已解散消滅,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成立之新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則尚未與盛澤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完成登記,且依聲請狀內容所載,是聲請人應係以業已解散且人格已消滅之原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原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已不具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且此一當事人能力之欠缺,復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另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主事務所,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之總事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所,要無拘束起訴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最高法院著有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成立之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其明定於章程並經登記之本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中正區○○路42號6 樓」,嗣於95年12月7 日又聲請變更公司所在至[ 臺北市○○區○○街31號7 樓,有該公司公示登記事項卡在卷可憑,聲請人如欲以最後存續之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成立之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相對人並為同一聲請,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