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被告
九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此項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7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承攬內湖亞太經貿廣場新建工程之連續壁工程案(下稱系爭連續壁工程),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保留款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經被告抗辯原告施作系爭連續壁工程深度不足,且有漏水、包泥、鋼筋外露等瑕疵,並請求向臺北市土木技師工會聲請鑑定,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0日、同年10月5 日發函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連續壁工程瑕疵,經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7年9 月26日陳報鑑定費用初估為20萬5,000 元,並經被告預繳;嗣因鑑定工程艱辛繁雜,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復於101 年10月7 日重新核算本件鑑定費用為791 萬5,000 元,扣除被告前已繳納20萬5,000 元外,尚應補繳771 萬元。茲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預納鑑定費用771 萬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