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周逸濱律師
- 被告
- 九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七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此項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7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承攬內湖亞太經貿廣場新建工程之連續壁工程案(下稱系爭連續壁工程),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保留款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經被告抗辯原告施作系爭連續壁工程深度不足,且有漏水、包泥、鋼筋外露等瑕疵,並請求向臺北市土木技師工會聲請鑑定,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30日、同年10月5 日發函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連續壁工程瑕疵,經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7年9 月26日陳報鑑定費用初估為20萬5,000 元,並經被告預繳;嗣因鑑定工程艱辛繁雜,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復於101 年10月7 日重新核算本件鑑定費用為791 萬5,000 元,扣除被告前已繳納20萬5,000 元外,尚應補繳771 萬元。茲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預納鑑定費用771 萬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