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號
- 原告
- 伯仲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柒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捌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
㈡補正完整之工程合約書。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