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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號

原告
伯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之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9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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