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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7號

反訴原告
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鎰昌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補正反訴起訴狀上反訴被告溢商工程行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其登記資料、補正反訴被告丁○○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鎰昌企業社即甲○○、乙○○、溢商工程行、丁○○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5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於反訴狀上載明被告溢商工程行、丁○○之真正住所居所,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費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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