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