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