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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0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003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誼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新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燈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552,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 月15日起至124 年9 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9 月15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誼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9 月26日、94年9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319,500,000 元及債務人新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 元及另債務人台燈瀛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1 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及債務人自95年7 月26日、88年11月30日、87年1 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440,162,97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2 紙、變更借據契約書2 紙、短期授信合約書4 紙、授信動用申請書2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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