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1號聲 請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5 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對聲請人貨款(包括現在、未來及過去所負但尚未清償者)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 年5月25日起至96年5 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1年5 月28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向聲請人訂購15吋之液晶顯示器模組,已屆清償期仍不為清償,尚欠聲明人貨款總計美金1,457,146 元5 角,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訂貨單4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