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652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謝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7 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16,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7 月15日起至138 年7 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8年7 月26日登記在案。債務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9 日將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 三、嗣債務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7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3,8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北簡字第14025 號判決,命債務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4,500,000 元及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經91年度簡上字126 號判決確定。詎債務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4 月28日、92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925 ,00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民事判決2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