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 原 告
- 乙○○
- 兼 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甲○○
- 上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原告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
- 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聲明第一項
-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
- 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
- 佰玖拾元。又原告應補正第二項命被告停止銷售、第三項命被告
- 回收等聲明,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價額為何。茲限原告
-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又原告應提出完整之起訴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