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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高愈杰

  • 原告
    乙○○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原   告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元。又原告應補正第二項命被告停止銷售、第三項命被告回收等聲明,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價額為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完整之起訴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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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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