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原 告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元。又原告應補正第二項命被告停止銷售、第三項命被告回收等聲明,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價額為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完整之起訴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