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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原   告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
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聲明第一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
佰伍拾元,聲明第二項撤回,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上之訴,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共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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