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高愈杰
- 原告乙○○、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原 告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聲明第二項撤回,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上之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共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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