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 原 告
- 乙○○
- 兼 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甲○○
- 上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原告因與被告鑫鼎城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
- 解,因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聲明第一項
-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
- 佰伍拾元,聲明第二項撤回,聲明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上之訴,應
- 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共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伍拾元
- ,扣除前繳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伍拾元。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