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8號原 告 勝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董浩雲 律師 范清銘 律師 被 告 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高瑞德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二八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簡信裕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5 月15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250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阮弘毅